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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西美院字〔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修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气、管网改造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教学、科研、行政设施及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及改造等项目。

第二章 修缮工程管理

第三条 学院范围内修缮工程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后勤保障处是学院修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修缮工程造价在二万元及以上的,要列入学院年度专项修缮计划。专项修缮计划以外的日常维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实施,其费用在日常维修经费中支付。

第四条 各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后勤保障处报送下一年度专项修缮报告,后勤保障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各部门申报的修缮报告编制年度修缮计划,向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专项修缮工程预算,经学院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计划。

第五条 年度专项修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项目经费预算,后勤保障处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日常修缮实行部门申报、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在使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时,若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后勤保障处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对维修结果验收。

第七条 修缮工程立项

凡在校内进行的修缮活动,均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未经批准和授权,校内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校园内安排、从事各项修缮工程。

(一)后勤保障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修缮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工程施工计划。对用专项资金实施的工程,填报立项申报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按学院相关程序实施。

(二)各单位用自有资金进行的修缮工程,均应向后勤保障处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后勤保障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

(二)如遇水、电、气等紧急抢修工程,可由后勤保障科先行施工,并及时报告院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及时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并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审批及施工手续。

(三)在施工过程中,后勤保障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保障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保障处提出验收申请。在接到申请一周内,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验收,非招标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组织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五)修缮、维护工程拆除的废旧材料,后勤保障处按学院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章 修缮工程变更管理

第九条 在施工中确需发生的变更,后勤保障处或监理单位同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由施工单位实施 ,后勤保障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标注,注明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流程

所有增加的工作量和隐蔽工程,必须由后勤保障处、项目监理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并会签备案。

(二)工程签证

1、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

2、零星修缮、日常修缮项目按总价合同包干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施工变更或签证。

3、签证单需后勤保障处、监理单位、使用部门、施工单位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所有签证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

5、凡涉及工程量认定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监理单位确定。重大变更和特殊情况必须由后勤保障处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

6、所有现场签证仅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给予认定。

第四章 竣工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后勤保障处存档。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后勤保障处,经后勤保障处初审后,由后勤保障处报审计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后勤保障处按照《西安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报财务处办理结算,属于审计范围的修缮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修缮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相关规定,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因不及时处理并报告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要加强修缮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障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廉洁高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临潼校区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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