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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处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保障处临时用工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临时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保障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后勤保障处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后勤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用工人员(含临聘人员和季节工)。

第二章  劳务使用

第三条  临时用工的年龄原则上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女工不超过55人员周岁),退休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工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大病重疾;无犯罪前科。

第四条 从事餐饮、医疗、维修等技术工种或特殊岗位工作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相关从业经历证明。

第五条 由后勤保障处和学院有关部门组织面试,对应聘者的能力、素质、个人品格进行综合考察,商议决定最终录用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  试用期内,经后勤保障处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结束离岗。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每年由后勤保障处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工作质量、工作效能、工作纪律、执行规章、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再签订劳动协议,并作辞退处理;考核为合格者,逐年签订劳动协议。

第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临时用工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6、原劳动岗位变更或撤销,本人不愿接受变更后劳动岗位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工作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原单位重大损失、损害的;

9、其它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

临时用工人员存在以上过失性辞退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临时用工人员存在其他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薪资待遇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各科室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责任轻重等因素确定用工类别,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按照学校标准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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